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2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林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397元,及其中98,609
元自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狀,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大眾MUCH
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通
知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
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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