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陳玉堂
被 告 沈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元,及自107年1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