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35號
原 告 蕭聖偉
被 告 凃開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5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00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4,800元,
然其中11,100元為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公佈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
為5年,上開零件部分折舊後為1,850元【計算式:11,100元÷(
5年+1)=1,8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原告得請
求被告給付25,550元部分【計算式:零件1,850元+工資23,700
元=25,55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