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82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經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內,於起訴案號之後應更正補列「併案案號:同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載公訴人之併案案號,應更正補列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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