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8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業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為利審判及刑之執行,著自94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