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現於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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