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6號抗告人 林子寧 訴訟代理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紀明雲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訴訟代理人王全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王全好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以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之名義具狀對於原審103年7月3日103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4-5頁),惟未檢附民事委任狀,尚難認抗告人業已合法委任王全好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委由王全好以其名義提起抗告,爰依前揭規定,限王全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明宏法官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