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 謝清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昌 營造│謝清城│93年3月11日│未載│6,607,560元│TH0000000│││有限公司││││││├──┼────┼───┼──────┼───┼──────┼─────┤│002│林昌營造│謝清城│93年1月20日│未載│5,000,000元│TH0000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