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20號抗告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4年12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此有本院之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1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