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郭文曲
郭伊真 被告 陳德芳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醫訴字第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陳德芳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2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2年12月10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邱筱涵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