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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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陳俊義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8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智凱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8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俊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4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89號案件審理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89號卷第7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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