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四一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裁定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