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