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 黃信昌 被上訴人 連招惜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62400元/㎡×18.8㎡=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