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債權人 黃明輝 債務人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令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債務人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已於105年1月18日當然解任,並由本院105年度法字第36號裁定選任陳令運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故其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陳令運固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並由本院106年抗字第129號審理中,然裁定與判決不同,於合法送達當事人時原則上即生其效力,不因該裁定因抗告中尚未確定而不生效力。從而本件債務人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仍為陳令運,併予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