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楊秀梅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志偉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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