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3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仕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仕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