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20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前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6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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