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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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判決書、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戶籍資料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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