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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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戊○○
            樓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
            82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萬5733元,及其中新台幣3萬9380元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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