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刑事判決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二0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