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優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優發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AE四三0一八五││││乙○○││││九││├─┼─────────┼─────────┼───────────┼─────────┼────────┼──┤│2│優發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AE四三0一八六││││乙○○││││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