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債權人 唐紹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惠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利率、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有記載到期日者,仍須表明提示日,但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