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林素芬 被告 林宗勝 被告 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經聲請對被告林宗勝、王素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宗勝、王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又查,上揭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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