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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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債權人 葉文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瑞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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