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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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債權人 王家舜 法定代理人 王傳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麥海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王家舜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傳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債權人王家舜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併增列完整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補簽章,並請提出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麥海騰及其法定代理人 麥東宇 、 張心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麥海騰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1,9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表明其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