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