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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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5號具保人 李敏鳳 被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敏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敏鳳因被告林文彬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林文彬釋放。
二、被告林文彬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審判筆錄、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桃檢兆知104助1199字第104046號函附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另通知具保人督促轉知被告到庭,惟屆期被告仍未到庭。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