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其已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而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