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聯勤桃園縣軍眷服務中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七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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