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