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右當事人與被告肇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七千四百九十九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十三萬七千四百五十四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