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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