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566號聲請人 陳嘉慶 相對人 黃豐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豐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何?(台端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其與聲請事項記載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不符。)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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