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4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