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德仁
上列上訴人與 劉名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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