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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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沈靖家 律師 許明德 律師被上訴人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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