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上訴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許明德 律師 沈靖家 律師被上訴人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鍾韻聿 律師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黃悅璇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