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林貴枝
       廖裕宏
被   告  廖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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