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林貴枝
廖裕宏
被 告 廖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林貴枝
廖裕宏
被 告 廖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