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97年4月8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4號為移送管轄之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固有船舶買賣契約第9條第8項可稽,原裁定乃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然抗告人具狀表示不爭執本院無管轄權,請求毋庸移送至臺灣高雄方法院,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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