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作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4號上訴人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作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①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②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③訴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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