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