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要動手術換心臟血管支架,需要聲請人照顧及協助籌措醫藥費,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已陳明其住所,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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