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之契約,當事人固常與私法上契約同時訂立,然合意管轄契約之成立要件,仍應依訴訟法規定決之,故私法上契約縱有無效、撤銷、解除、終止等情形,合意管轄契約仍不因當事人間主契約是否生效或有其他瑕疵而影響其效力,否則合意管轄契約條款即失其存在之意義。
二、兩造原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船舶買賣契約書第9條第8項可稽,縱令上開契約嗣後經兩造合意解除,其合意管轄契約條款仍不受影響,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