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乙○○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再犯竊盜罪,經貴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聲請書誤為甲○)字第九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屬實,受刑人乙○○前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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