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上訴人 李淑美 被上訴人 黃議賢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上訴人僅就建物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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