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被   告  葉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賢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因被告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附卷可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
下同)2,83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
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
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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