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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