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58元(即被告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34323號實際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易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