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加百列福音傳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加百列福音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加百列福音傳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7年5月30日第4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均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
三、惟查:關於如附表所示修正後第3條為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乃屬財團目的之變更,非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應屬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